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并将爱国卫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