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达到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村和文明卫生单位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