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