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之内。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所需药品、工具的工本费,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