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不在街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