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营商环境、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帮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