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非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建设的供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经水质监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并网使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