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非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建设的供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经水质监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并网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