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进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机械切割、加工等生产活动。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装卸、运输货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