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对港口及周边区域的道路运输、机械装置装卸作业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避免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