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寺院教职人员跨州(市)从事宗教活动,应当经本寺院民管会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活动举办地的佛教协会和拟举办活动的寺院民管会同意后,由两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