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寺院教职人员跨州(市)从事宗教活动,应当经本寺院民管会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活动举办地的佛教协会和拟举办活动的寺院民管会同意后,由两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