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寺院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院的定员数额。寺院民管会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