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依法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