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及发射设备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依法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