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明确空间格局、用途管制、实施措施等要求和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统筹和平衡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现空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等手段,挖掘热带海岛、地域文化、田野景观、聚落风貌、特色民居等城乡风貌特色,优化空间布局形态,提升公共空间品质。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加强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衔接,优化开发格局和空间保护,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