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