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分期建设计划、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分期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