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前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实施空间准入且需要提出规划条件的,规划条件应当在空间准入意见中明确,不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用地申请前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除前两款规划条件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确需随规划条件一并提供的,应当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