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相关专项规划:

(一)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

(二)国家和省重大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

(三)经实施评估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专项规划修改突破上级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的,应当先修改上级相关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