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