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船舶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