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