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