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