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镇规划区内,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