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与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