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专门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的资金,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