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就业服务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专门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的资金,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