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为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