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