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单位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引导、支持从事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