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改正,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