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被请求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案件处理;中止案件处理请求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同时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中止处理的,应当作出中止处理的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未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
(二)被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依据的证据或者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