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同时指定三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案件;不予立案的,应当向请求人书面说明理由。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的,不影响受理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继续处理该案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