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合作会商机制。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侵权、确权咨询的联动,与北京、天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加强对京津冀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的行政执法协作,推动建立立案协作、委托取证、案件协办、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与结果互认等制度,处理京津冀重点行业的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