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