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和专题讲座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或者向主任委托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的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