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且不得占用地下管线和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