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克扣、侵占、挪用、贪污教育经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察机关追缴所克扣、侵占、挪用、贪污的教育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