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