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行驶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或者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或者使用他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牌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车辆。出租、出借、转让本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