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允许停放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