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车辆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