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