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五章 综合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的措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