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二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