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行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其改正,处以全程应缴通行费3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对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