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指导、培训、监测和评价。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意外伤害、病态成瘾行为、心理健康问题等疾病防治知识宣传,发挥佤医药、傣医药等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所属区域内的村(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