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行政区域地图收取标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标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