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并协助做好重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