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除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外,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每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只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城市平面坐标系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