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加工和编制多尺度、多类型的公众版测绘成果,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