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与地理信息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本省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提供测绘成果应当依法签订使用协议或者服务合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确需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应当取得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权利人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